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5-03-18   浏览次数:1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厅(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也应看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各种纠纷还比较突出,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老年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老年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充分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组织基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个人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识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同时也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对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协作,整合各方面的宣传资源,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制宣传和敬老道德教育。要充分发挥舆论的激励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要把法制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夯实社会和思想基础。 


二、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护,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大力倡导和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及时、优先办理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老年人委托、求助的法律事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代理及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办理公证等各种非诉讼代理服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服务领域不断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坚持服务的公益性,将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对于贫困老年人,根据情况适当实行低收费或减收费。坚持服务的便民性,采取多种形式,使老年人能方便、及时获得法律服务。坚持服务的主动性,为行动不便和有紧急事项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加强服务的针对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法律服务需求。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老年人来信来访和有关老年人法律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信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安居环境。 

加强涉老纠纷的调解工作。基层老龄工作部门要协调有关方面,依托基层组织,深入排查涉及老年人的矛盾和纠纷,并做好消除矛盾、化解纠纷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把涉老纠纷的调解作为重要内容,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积极开展摸情况、排重点、查隐患工作,认真研究和掌握涉老纠纷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出发,不断提高涉老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增强涉老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要积极协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涉老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促进老年人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依法严肃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依法受理涉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基层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受理涉及老年人的报警和求助。对伤害老年人人身安全和侵犯老年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需要调解的,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予以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层老龄工作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制止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严肃处理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本地实际出发,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定,其受援标准可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标准线上适当上浮;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方法,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12348”老年人法律咨询热线、咨询信箱,方便老年人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可以参与老龄工作部门重大涉法问题的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也可在基层社区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联络站或工作部,配备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拓展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三、切实加强对老年维权工作的指导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老年维权工作,将其列入工作计划,摆上议事日程,认真部署,抓好落实。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老龄工作部门可视情况设立老年维权或法律咨询机构。要及时总结推广老年维权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对在老年维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作用,配合人大进行执法检查,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切实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积极开展创建“敬老模范村”和“敬老模范社区”活动。在赡养问题突出的地区,加强赡养协议签订工作。协调组织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推进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工作。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协同司法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逐步开展“老年人维权示范岗”工作,对在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安全保护、调解纠纷、法律咨询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发证挂牌和表彰。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