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发布人:离退休处  发布时间:2015-03-11   浏览次数:491

   为促进自治区老龄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353号),结合自治区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五”期间,自治区老龄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基本养老金水平逐年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社会、家庭、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初步健全。农村建立了以土地保障为基础的家庭养老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初步建立,老年人的疾病预防、保健、治疗、康复纳入了城乡三级医疗保健网络,老年人均寿命逐步延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统筹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的“三无”老人得到“五保”供养,“三老”人员各项待遇得到落实,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良好,覆盖面逐步扩大。各地为百岁老人每月发放50-300元的生活补助和保健费。城乡老年人在生活、医疗方面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全区现有各类老年大学(学校)571所,开设专业30多种,在校学员4.6万人,历年毕业学员12万多人,老年教育呈现出向基层扩展的网络化发展趋势,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创造了条件。社会各界积极引导老年人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全区各级各类老年文体活动组织1857个,老年活动中心(室)5705处,各地和社会各界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投入资金2.4亿元,建成600多个老年服务项目,“星光老年之家”遍布社区乡村,老年人的文体活动丰富多彩,更加注重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风尚得到巩固和加强。自治区制定了《优待老年人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4号令),老年人普遍受到优待,地州、县市老龄工作机构基本理顺,老龄工作有效开展,为加快老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面对未来五年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自治区老龄事业总体上仍滞后于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对自治区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认识不够,老龄问题和老龄工作尚未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老年人的需求与社会供给的矛盾日益突出,老年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机制还不够健全,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比较缓慢,老龄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村老龄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都需要在“十一五”期间切实加以解决。

  二、“十一五”时期自治区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老年人口将快速增长,预计到201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220万,约占总人口的10%以上。与“十五”时期相比,未来五年老年人对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和对社区照料服务的需求将迅速增加,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供求的影响日益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对老年人赡养负担加重,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社会压力显著增加。  据预测,自治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将在2030年到来,2040年达到顶峰。“十一五”期间,是加快发展老龄事业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加快发展老龄事业,认真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三、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从我区实际出发,努力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促进老龄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法律体系,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高效规范的老龄工作体系。积极推进老年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体系,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条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兼顾当前与长远,把解决当前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结合起来,促进老龄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2.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确保老年人和其他社会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构建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养老保障格局。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为老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4.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四、“十一五”期间老龄工作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比较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构筑社会保障安全网,不断提高老年社会福利水平。  1.养老保障  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加强基金征缴,继续保持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稳定增长。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加强农村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保障的基础作用。继续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家庭保障功能。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集体养老津贴发放制度,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  鼓励发展企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积极引导老年人转变观念,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养老储蓄,倡导个人储蓄养老,继续对所有百岁老人实行生活补贴。  2.医疗保障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扩大服务对象。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建立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增设为老年人日常医疗保健提供服务的医疗服务站,增加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通过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加强基层全科医生和老年护理、康复队伍建设。  全面开展农村合作医疗,改善农民看病就医条件,提高农村老年人健康水平。初步建立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康复服务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加快农牧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努力改善老年人医疗卫生条件。加大卫生支农、卫生扶贫力度,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困难。  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做好贫困老年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大病费用的补助工作。逐步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提高对无支付能力老年人的医疗救助水平。  重视老年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加强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健康教育普及率在城市达到85%,在农村达到55%  3.社会救助  积极发展福利、救济等社会保障事业,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努力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确定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坚持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探索五保户供养的新形式,具备条件的地方对五保户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救助的重点向农村倾斜,对长期贫困、收入在贫困线之下的老年人进行生活和医疗救助,逐步提高农村社会救助的水平。  (二)老龄事业基础建设  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为老龄事业的发展打牢基础,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生活、娱乐和健身需要。  1.公共服务建设  努力增加投入,逐步完善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好现有场所为老年人服务。公园、展览馆等文化娱乐场所要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对老年人继续免费、优惠开放。在城市和农村基层社区,增加适应老年人特点的健身器材,方便老年人使用。  2.养老服务建设  切实落实好《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大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投入,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积极支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私营、股份制、合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  积极扶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增加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根据社会需要建设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临终关怀院、托老所等服务设施,建好示范性的养老服务设施。“十一五”期间,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支持建设养老、医疗设施较为完善的老年公寓。到2010年,全区养老护理床位数要基本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2%  充分利用城市社区现有资源开展养老服务,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健全社区服务功能,逐步形成养老设施网络,发展托老养老、家政服务、社区医疗等服务项目。  增加资金投入和政策倾斜,重点修建、改建县、乡级敬老院,积极鼓励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3.活动场所建设  为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增加老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州、市要逐步建成一定规模、功能齐全、设施完备、服务到位的老年活动中心。  社区和街道要整合资源,开辟老年人娱乐、健身的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县、乡、村要在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室的建设和推进中,开辟老年活动场所,指导老年人开展丰富多采、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生活。  4.生活环境建设  各地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2010年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  大中型城市要积极实施城市交通无障碍工程,加强道路改造和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的研制开发及引进,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2010年公交设施无障碍率达到30%以上。  (三)老龄产业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加快发展”的方针,扶持老龄产业的发展。  1.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以社区为基础的老年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等服务项目,为老人提供良好、便捷的服务。  2.大力发展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  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的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鼓励老年用品市场的发展。促进旅游市场为老服务项目的发展。拓展老年健康服务领域,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服务项目。  3.引导老年人消费观念  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帮助老年人建立健康的消费理念,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带动老龄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丰富老年人日常文化生活,提高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社会环境与舆论氛围。加大投入,加强引导,努力提供符合老年人特点的老年精神文化产品与服务。  1.完善老年教育网络  大力发展老年教育,继续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促进终生教育体系中老年期教育与其他年龄段教育的有机结合。到2010年,各县市区要普遍建立有适当规模的老年大学,并逐步扩大乡、村两级老年教育网络。促进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的发展,逐步实现电教化、网络化。倡导社区办学,以多种形式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2.丰富老年文化活动  老年文化和体育事业要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要加大对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老年文化体育事业,逐步建成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文化体育设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推广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健身项目,为老年人自发的文体活动提供条件。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的发展,加强基层老年文化人才的培训工作,引导老年文体组织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  (五)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敬老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敬老思想道德观,形成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和文明之风。  2.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加大保障老年人权益工作,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对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3.建立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  加强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建立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各级法律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老年人的社会参与  1.努力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环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老年群体的实际情况,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环境,为广大老年人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老年人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参与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市场的需要,鼓励老年人从事青少年教育、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具有专业特点的工作。支持老年人对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精神教育,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继续组织实施“银龄行动”,为开发老年人才资源、发挥老年人作用创造条件,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途径。  2.大力开发老年人才资源  大力开发和培育老年人才市场,开拓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参与社会发展的途径。建立老年人才信息中心,建设自治区老年人才资源信息系统,建成并逐步完善各地老年人才信息数据库,为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为老年人在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提供条件。

  五、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能,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  (二)加强宣传工作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进一步畅通宣传渠道,充实宣传内容,建立老龄宣传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宣传力度。根据老龄工作的特点,整合资源,面向全社会,与法制宣传和道德宣传相结合,长期有效地开展宣传工作。  (三)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  “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及老龄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文化教育、老年活动、老龄干部培训等日常经费的投入。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项目规划、立项、审批、资金投入及项目建设、实施等系列工作,要保障项目经费和各项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一级要做好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项目规划,确保项目资金的投入,保障专项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地区及以下老龄事业发展经费按不低于每位老年人每年两元钱的标准从各级财政列支。“十一五”期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状况,在逐步增加投入的同时,建立老龄事业发展经费投入随经济发展而适当增长的机制,逐年提高投入比例,从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老龄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建设。  (四)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强化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明确任务和职责,保证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管理和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五)改善工作条件,强化自身建设  加强基层老龄工作部门的硬件建设,逐步改善各级老龄办的工作条件。“十一五”期间,结合基层实际情况,为县市老龄办配备工作用车,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改善办公条件,为基层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六)加强老龄科学和老龄工作的研究  各级财政加大对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加强老龄科学和老龄工作的研究,准确把握自治区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结合《规划》的目标任务开展调研,以老龄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工作调研为手段,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力争建成示范性的自治区级老龄科学研究机构。  (七)加强老龄工作干部培养和老龄工作信息化建设  提高老龄干部的综合素质,对老龄工作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将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纳入组织人事部门的培训之中,加快提高工作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逐步实现为老服务人员的专业化、知识化。  加强老龄工作信息化系统软硬件、网络及安全系统等建设,逐步建成老龄工作信息网页,依托公众信息网,提供老龄信息服务和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八)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分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地、各部门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在2010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