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老红军及建国前工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如何规定?
(1)对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每年发给一定金额的医疗费,老红军发给2000元,抗战时期的离休干部发给15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退休工人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发给1000元,作为看病就诊周转金,节约归自己,超支仍按规定报销。
(2)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先用周转金支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超过部分的门诊费用由所在单位持有效凭据、复式处方到社保中心审核后回原单位报销。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前提下,与单位直接结算,单位首先扣除其周转金节余部分,再给予报销。社保中心负责检查、考核。自付部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个人收取。
(3)此类人员在异地居住的,门诊就医报销办法同上,住院结算需将有效发票、住院结算明细表、出院证寄回原单位,由单位报社保中心审核后,再回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