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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相关制度

根据兵党组发(20053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凡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需办理护理费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二、处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表格。
三、工作处向定点医院出具证明。
四、申请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前往指定医院体检,医疗部门出具鉴定的意见,医疗保健部门出具意见。
五、体检完成后,根据医院的鉴定意见,处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单位意见。
六、报主管校领导和校行政领导批示。
七、通过办理护理费的批示,送校计财处执行。
八、通过办理护理费的批示,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九、审批结果通报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本人或家属。